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河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省、市《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工作方案》,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化转型发展,强化绿色制造示范引领。现将《新乡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22日
新乡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新乡市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动态管理等。
第三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乡市绿色工厂创建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工厂的培育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新乡市绿色工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正常经营生产的;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为准);未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未出现“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四)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五)企业制定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六)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七)企业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指标处于全市先进水平。
第三章 评价材料和要求
第五条 新乡市绿色工厂评价应符合新乡市产业发展方向,评价分值采用赋分制,创建标准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评价标准。未发布标准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评价报告封面及基本信息表参照附件,并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第四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培育一批,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有序组织辖区内产业特色明显、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开展培育创建工作。
第七条 新乡市绿色工厂的评定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择优命名为新乡市绿色工厂。
第八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出具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经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自评价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对初审合格的推荐至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实,提出拟认定名单,在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为新乡市绿色工厂。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绿色工厂原则上从新乡市绿色工厂名单中推荐;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工厂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市级绿色工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企业,及时向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新乡市绿色工厂实行定期复审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工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并及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出新乡市绿色工厂名单:
(一)违反第四条(三)所列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审或动态管理的;
(三)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四)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第十五条 新乡市绿色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上报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不予采信其评价成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省工信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