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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 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1-04105人浏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对标国家要求,强化组织实施,明晰工作路径,细化落地场景,按照“半年梳理进展、周年总结经验”的要求,加快推进复制推广工作。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因地制宜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加强项目、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确保试点措施落地见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协调联动,做好与其他试点措施的协调、衔接工作。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复制推广措施属地方事权的,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尽快实施;确需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要在相关政策或文件出台后尽快落实。试点措施原则上要在2026年6月底前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开放和安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在推动措施落实的同时实施与之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22日

河南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

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

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实施方案

  一、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一)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1.深化金融科技发展和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有序推动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证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2.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在国家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探索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探索国际再保险业务,支持国际再保险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3.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在具备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片区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证监局、省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4.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涉及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部门可基于国家 安全和审慎原则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二)便利电子支付服务。

  5.根据国家安排部署,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三)优化电信服务。

  6.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电话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7.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推动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不设置歧视性条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二、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一)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8.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Z迟销售日期。若因包装、容器问题或添加易腐成分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的,贸易商应作标示。(省商务厅、郑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9.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优化国际中转集拼平台运作模式,吸引全球拼箱企业设立拼箱中心。(郑州海关、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10.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认可境外检疫处理过程中的部分电子监管信息,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郑州海关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11.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制修订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鼓励提供重要文件外文版供参考,提高制度透明度。(省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12.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支持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和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在国家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加强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省政府办公厅、郑州海关、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二)鼓励物流商业模式创新。

  13.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Z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发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无人机同城配送、无人驾驶快递配送等模式;完善末端配送设施,推进自主提货柜、智能生鲜柜、智能快件箱等配送设施进社区。推广“平台下单+就近配送”“门店下单+即时配送”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即时零售,探索“店仓一体”“预售+集采集配”等新模式。(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邮政管理局,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14.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设立航空 前置货站,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危险品货物除外)堆存期限限 制。(郑州海关、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中豫航空集团,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15.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具备条件的,海关可将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地区)海关。(郑州海关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三)鼓励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16.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的产品外,对不涉及国家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 制措施。(省商务厅、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17.除涉及国家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不强制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省密码局、郑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18.指导网络运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导其运营者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 业技术人员,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省密码局、公安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19.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 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在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销售或提供。(省密码局、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20.落实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商用密码检测体系建设,培育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商用密码标准化工作,增强商用密码检测能力和供给能力。(省密码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21.设置或采用相关程序,防止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未经经营主体授权被披露。(郑州海关,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三、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一)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22.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开展重要数据识别工作,支持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在自贸试验区片区建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加强相关行业出境数据分类指导,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自评估,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23.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对外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省委网信办,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24.在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前提下,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可向境外提供数据。(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25.落实国家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鼓励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或Z佳实践。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二)促进数字技术应用。

  26.郑州、开封、洛阳片区管委会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引导企业通过软件应用等方式与欧盟Peppol体系对接,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拓展在国际贸易与运输、金融与支付、供应链管理、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依托货运代理协会和行业数据资源组建河南国际运输电子化服务平台,构建多式联运电子化应用场景。(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人行河南省分行、郑州海关、河南金融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郑州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27.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跨境交互企业接入税务总局“乐企”平台。依托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电子发票应用门户,对接电子发票跨境互操作平台,推动进出口贸易电子发票上链,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提供数据支持,为各类贸易主体提供电子发票存证等服务。通过分享Z佳案例、开展培训宣贯活动等,提升企业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能力。(省税务局、省政府办公厅,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28.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在法人电子身份、企业注册、电子支付等场景探索数字身份互认应用,促进个人或企业数字身份可交互性操作。在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Z佳实践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29.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成立省人工智能科技伦 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人工智能领域伦 理规范研究,发布企业人工智能伦 理安全治理制度示范案例,制定人工智能团体标准,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省委网信办,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30.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应用审评审批程序,配合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产品做好注册审评服务工作。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注册服务。(省药监局、卫生健康委,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31.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医药创新研发,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32.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争取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应用试点。支持郑州推进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专用道,开展自动驾驶公交车等商用车规模化测试示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三)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33.支持建设开源促进机构,参与开源生态建设。促进数据创新应用,培育发展数据产业,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依法共享数据,激励数据创新创造。(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34.支持和指导数据交易机构制定相关标准规则,扩大数据交易规模,加快与国内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认互通,建设数据交易和流通利用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35.持续扩大和加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力度,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开放服务和开发利用,发布开放数据集目录,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方式。建立安全、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机制,优先开放卫生健康等领域数据。(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36.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鼓励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鼓励面向人工智能发展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新产品和服务。(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37.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与数字化发展,探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搭建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信息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协会等围绕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与境外机构依法依规加强交流合作。举办中小企业对话会,增加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贸易和投资机会。支持郑州等地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选品对接、供应链金融、国际法务等一站式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商务厅、省委外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38.支持开展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鼓励在援外培训中分享农业数字技术应用、跨境电商、服务外包等领域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委外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39.加强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开展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省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40.强化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加强政策制定和执法能力建设培训,提升数字市场竞争执法能力。(省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强化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

  4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完善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有效的商标注册信息服务和信息检索服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4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通过各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提供指南、接待咨询等,公开国家已发布的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申请在华获得保护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变更撤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及注销等情况。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举办知识产权跨境合作学术交流活动。(省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43.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规范以下行为: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二)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4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完善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便利经营主体获取专利申请结果等信息。(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45.对已获准在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继续按照该数据的保护期实施保护。(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三)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

  46.加大商标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已在境内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省法院、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47.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偷 拍盗录和网络传播院线电影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省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48.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民事、行政、刑事紧密衔接的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运用各类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等,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建立多 维援助服务体系。(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省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全省

  五、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一)优化采购程序。

  4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涉及国家 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适用相关复制推广措施。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复制推广指导意见。(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50.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郑州、开封、洛阳市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51.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采购人信息,如采购人名称、地址和与